营医保发〔2020〕28号——转发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营医保发〔2020〕28号——转发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转发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县(市)医保局,各县(市)区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:
现将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<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>》(辽医保发〔2020〕7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以下工作要求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
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,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,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协议,并按最新筹资标准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拨付资金。
二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
依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国家、省对个人缴费的最低要求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215元/年,成老年人325元/年。通过社区(村)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;通过院校、托幼机构参保缴费学生和未成年人,续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。
三、做好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
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,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工作职责,积极应对疫情影响,确保任务落实,重点做好困难群众、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。各级医保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,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按时拨付到位,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,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,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,合理引导预期,做好风险应对,重要情况及时报告。
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
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
2020年7月30日
